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21971********,广东饶平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20年4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1月向同案人方某某(已判决)承租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下洲村环东路附近田园的铁皮屋,后转租给同案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用于生产假烟盒,从中赚取租金差价。后同案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自2018年4月、5月起,擅自在上述地点非法制造“利群”、“黄鹤楼”、“和天下”和“冬虫夏草”等香烟品牌的商标标识,并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许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从事采购物品、印制等工作。
2018年8月24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烟草部门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利群”、“黄鹤楼”、“和天下”和“冬虫夏草”4个品牌的假冒商标香烟纸盒印刷品466750张,涉及商标标识920750件,同时缴获印刷收纸机、压痕切线机等作案工具。
经上述商标所有权单位鉴定及产品比对,该窝点生产的香烟包装印刷品均没有得到各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和委托,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垂滋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5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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