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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一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3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捕前住揭阳市**街道**幢**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19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3日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10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下半年开始,涉案人员黄某某(已判刑)向惠来县**镇**村、村民承租该村“**坑”(土名)山地用于建造烧空心砖砖厂,并在工商注册惠来县****厂名义于2011年开始生产空心砖、红砖,由于经营不善致亏损。2016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高某某(已判刑)二人向某某租用惠来县**镇**村**厂,每年租金120万元。合约签订后,该砖厂事务由陈某某、高某某两人管理,黄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包括周边山地取土烧砖的红土原料,高某某、陈某某负责雇佣工人取土、生产红砖以及管理厂内事务等。其间,陈某某、高某某雇佣刘某某华为出纳管理资金收支(包括工人工资发放,销售红砖开单及日常开销),雇佣挖掘机、铲车司机、烧窑、搬运工人等20多人在“**坑”取土生产红砖。至2017年7月5日,该砖厂造成“**坑”农用地40多亩被毁坏。

该砖厂多次被相关部门查处仍继续生产红砖,2017年7月5日,揭阳市公安局民警到惠来县**镇**村**厂将该厂取缔。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厂占用家用地总面积94.7亩(含非林业用地12.7亩和枯死草木的范围面积51亩),占用林地82亩中:砖厂生产区占用林地面积8.8亩,地类是其它灌木林地,区划林种是护路林;生活办公区占用林面积1.7亩,地类是乔木林地,区划林种是护路林;挖掘取土区占用林地面积16.5亩,地类是其它灌木林地,区划林种是护路林;填整区占用林地面积4亩,地类是其它灌木林地,区划林种是护路林;枯死草木范围面积51亩,地类是其它灌木林地,区划林种是护路林。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厂已被搭建建筑物(砖厂生产区、生活办公区)占用的10.5亩林地,其林地性质已被改变,林业种植条件已经丧失,原有的植被造成严重毁坏;挖掘取土区、填整区以及枯死草木范围占用的71.5亩林地,林业种植条件尚未完全丧失,但原有的植被已造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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