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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2119******103X,**族,**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组,现居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9日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所承包的位于台安县**镇**村**林班**小班的林地上非法建设**养殖场,共建设肉鸡鸡舍六栋及管理用房一栋。经辽宁松海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地块因建设肉鸡养殖设施占用林地0.9657公顷(14.4855亩),林地被永久占用,原有林地严重毁坏,改变了林地用途,已基本丧失原有林业种植条件,所占用林地为地方公益林。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台安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转包合同书、台安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肉鸡委托养殖合同及委托养殖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陈同本金利息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陈某甲、朱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辽宁松海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台安县**镇**村**林版**小班占用林地面积勘测调查鉴定报告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军

2019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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