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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9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麦元三队65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逮捕,2019年6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总价格5000000元人民币向东莞市优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承租东莞市常平镇卢某某李湖村一地块名叫“沙前肥田圣”中的15152.34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7114平方米,约10.67亩),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2015年11月,陈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的耕地上建设厂房及部分配套设施,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某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相应罚款、拆除非法占用耕地部分的建筑,后陈某某把该地块其中的共4551.19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形式上退还给常平镇卢某某李湖村集体,但地上未拆除的建筑物仍然非法占用。2016年8月,陈某某再次在该地块剩余的10601.15平方米重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经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认定,陈某某非法占用的地块含有耕地7114平方米(约10.67亩)。经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核实,该地块原有耕地的农作物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2019年4月22日10时某某,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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