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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贺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 现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农场场部**号,农民。2014年1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贺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后于2019年9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7月30日、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暖泉农场110国道东侧218.4亩土地开垦平整后种植玉米。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开垦的土地为封育未成林林地,林地类别地方级生态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I级,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2017年10月15日,经贺兰县林业局责令整改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其非法占用开垦的土地恢复完毕,植被覆盖率达60%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雯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5****3456)。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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