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银山开垦林地、搭建鸭棚,供自己养鸭和出租鸭棚牟利。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违建鸭棚分布于长乐区**镇**村03大班020、030、040、050、090、100小班,04大班010、020、230、240小班,林地属性均属于一般林地,被占用林地面积总计30.23亩,其中养鸭棚面积共计28.98亩,地面硬化的简易构筑物面积共计1.25亩。被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

2019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主动拆除大部分违建鸭棚、构筑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报告书、现场相片、卫星影像图、责令停止侵占林地通知书、鸭场拆除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王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相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进行非林业建设,造成30.23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怡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3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