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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三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壶公山**城隍庙董事会董事长,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莆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18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壶公山**城隍庙董事长期间,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九头山”和**村“五寸山”交界处山场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壶公**文化园”,内含陈某乙陵园及铁皮房、纪念馆、爱国楼及附属设施、公墓安置区、拓宽林道等。经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5.9135亩,林地类型均为经济林地,林种为果树林,上述林地原有植被或种植条件已受严重毁坏。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莆田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友善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等九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镇**村与**村交界处被占用林地情况鉴定意见书》、莆田市荔森林业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关于**镇**村与**村交界处被占地种植树木情况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舟

检察官助理:林敏

2020年6月16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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