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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向马关县**镇**村委会**村小组承租该村位于**地段的地块。后陈某某开垦后将3.6703亩开地块分给杨某某种植三七。陈某某、杨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分别擅自改变承租林地用途用于种植三七。经鉴定,陈某某开垦林地现场总面积为10.7847公顷( 161.770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警登记表等;2.证人龙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林地并改变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黄春萍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84页,散卷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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