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镇**村自己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葵花,种植农作物总面积为123.2亩。经开鲁县林业局和草原局鉴定涉案地块内林地面积为91.3亩。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对91.3亩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并数量较大,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文江
检察官助理:徐艳萍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29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