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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镇**村**街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宁阳县**镇**村非法占用农用地29.9亩,用于存放固体废弃料。经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块土地原有耕作层已严重毁坏,丧失种植条件。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破坏土地程度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欣

高召岭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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