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2005年11月3日因犯绑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0年1月19日被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嵩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20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开挖并持续占用云南省嵩明县嵩阳街道龙院村委会等集体所有的大荞地林地,用于建房养殖牛羊及种植豌豆、青稞等农作物。经鉴定,上述被占用林地面积合计55.586亩,其中,特种用途林25.178亩,用材林30.408亩,改变了林地用途,原有林木植被已被毁坏。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嵩明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占土地照片;2.林权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55.586亩建房、种植农作物,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1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