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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村,无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今,被告人陈某某在无林业部门批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了个人利益,在蒙江乡一撮毛前山违法使用林地修建猪舍用于生猪养殖,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位于蒙江乡林场施业区15林班5、6小班内,经鉴定,其中15林班5小班占调查面积0.2853公顷,地类为其他用地(林业),15林班6小班占调查面积0.9027公顷,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权属均为集体,总面积为1.188公顷合17.82亩(详见鉴定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地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宇县林业调查规划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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