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6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征得南涧镇得胜村委会独家村村民同意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到得胜村委会独家村农户自留山林内开挖公路。经鉴定,开挖的公路占用林地面积为6.774亩,其中重点公益林地面积为6.321亩,一般商品林地面积为0.453亩,林种为防护林和用材林,优势树种为云南松和杂灌。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公益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绍龙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