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德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路*号芒市**小区****幢*单元***号,住芒市*****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6月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注册登记成立德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德宏********有限公司,并变更了经营范围。自**公司成立至今,被告人陈某某以芒市****经营部、其本人、陈某甲(系陈某某妻子)、德宏州******有限公司、芒市**镇****加工厂等为由,将**公司作为融资平台,以媒体、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投资人数累计92人,投资次数累计127次,融资金额累计人民币34838200元。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芒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燕
检察官助理:曹钰楠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拾柒册。
3.视听光盘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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