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某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负责人,住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弄**幢**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晓峰,执业证号13301201810032217,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辩护人冯宇钦,执业证号13301200410749448,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金融),以某某金融的名义,通过互联网、投放广告、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保本、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入职某某金融,应某某金融要求于同年9月14日在富阳财富中心注册成立某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并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政信通”PPP项目为名,以承诺到期保本并支付年化收益12.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所吸收资金全部汇入某某金融账户或其指定账户,并从中收取个人提成。2018年4月,某某金融资金链断裂,致使无法兑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现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从董某某、李某某、徐某甲等14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71万元,均未兑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赔赃款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某某富阳分公司2017年、2018年出借数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POS签购单,手机转账截图,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信息、任命书、房屋租赁合同等,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骆某某等13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调取证据笔录及清单;
7.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原处(1826811****)。
2.案卷8册。
3.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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