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安市**新城**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危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在丰泽区泉秀街道办事处领秀天地K座办公楼及德化、鲤城等地经营茶具、服装、海鲜等生意。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危某某等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以生意上周转,需要资金,承诺支付分红利息为名,向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章某某等百余人非法吸收存款。至2019年10月,危某某资金链断裂,无法退回本息。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以4%-4.5%月利息向黄某某等人借款后,以4.5%-5.5%月利息转借危某某,从中赚取差额利息(月利息0.5%-1%),经审计,涉及被害人112人,借款金额人民币共计37,329,933.43 元,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共计7,994,540.80 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赖某某、毕某某、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泉公会所专审字(2020)第3025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炳森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