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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96号

被告人陈建胜,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54********,汉族,大专文化,江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村**号**栋**室。被告人陈建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建胜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建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30日、2019年10月15日本案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建胜作为江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在本市鼓楼区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承诺支付年息11%至24%作为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陈建胜先后向103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2700余万元。至案发时,造成103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陈建胜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报案材料,《关于投资理财业务的调整通知》、《客户介绍奖励办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等人,集资参与人吉某某、季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建胜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等笔录;

5.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胜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助理检察员:刘莹

2018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建胜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十一册及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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