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塔河县**林业地区某某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负责人登记成立深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公司、周某某鹏(另案处理)作为负责人登记成立衢州**贸易有限公司、徐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负责人登记成立衢州**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陈某某伙同周某某鹏、徐某某等人,以深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周某某鹏)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和开办养老院为名义,承诺向投资人支付月息2分,按月返息并且在投资时一次性奖励现金的方式,通过召开推荐会的形式向某某公开宣传,向某某不特定人员517名吸收资金,徐某某负责日常管理,陈某某负责把当日吸收的资金转账给上家周某某鹏。
2018年7月25日案发。2019年6月28日,浙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吸收资金金额4771500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及同伙供述;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6.搜查、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8.电子数据:电脑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向某某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是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国军
检察官助理 詹丹凤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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