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月**日,住所在深圳市南山区***路****商务广场****室,属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丙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下属币种均为人民币),投资人陈某丙,出资290万元,出资比例96.666%,投资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3.333%,被告人陈某甲系实际控制人与实际出资人,经营范围:金融软件、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市场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投资管理(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2013年1月30日经营范围变更,增加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2013年3月11日变更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出资人及比例不变;2014年9月25日,深圳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2014年12月25日,股东变更为陈某丙,出资6000万元,出资比例100%,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5年6月该公司因资金断裂无法维持运营,而且众多投资者上门讨债,该公司被迫解散员工并搬迁至深圳市宝安区**路****中心**座***。
陈某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甲系***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掌控涉案吸收的款项投资去向等。***公司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在互联网上设立官方网站推广各项理财产品,同时发布低风险高收益的虚假理财产品,投资者通过**通、**宝、甲*付、乙*付等四种第三方支付方式转账至陈某甲(另案处理)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该公司同时也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及论坛等进行宣传,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率。为便于吸收资金,***公司又分别注册了深圳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投资管理企业等四个公司。
经审计,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间,***公司累计向7496人吸收投资款629043986.77元,向5201人返还投资本金516998039.66元、支付息21351067.64元,尚欠本金112045947.11元未归还;累计向外借出款项162484463.92元,已收回本金78429401.6元,利息15005935.36元,尚有84055062.32元本金未收回;累计发生经营费用19991416.83元。另外,陈某丙和被告人陈某甲以***公司所吸收资金向田某某支付借款60150000元、收回本金3700000元、未收回本金56450000元,向苏州**支付借款7000000元、未收回,向陈某丁支付借款本金48280000元、收回本金41440000元、未收回本金6840000元,上述未收回本金7029000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司人员通讯录等公司资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缴获经过,银行帐号交易明细,借款人未还款明细表,关于借贷关系的情况说明,*汇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深圳银监局办公室关于《案件商情函》的复函,情况说明,融资顾问服务协议,被害人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李某某、胡某甲、邹婷、胡某乙、陈某丁、焦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邝某某、周某某、陈某戊、段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万某某、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万会司鉴[2016]会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情况说明;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百佳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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