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四川省射洪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何某某(已死亡)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由陈某某出资在眉山市东坡区设立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虚构投资修建智慧酒店,以投资10000元每月返利500-600元,返利五年,到期后占有智慧酒店股份并终身返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石某某等44人集资款。经四川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共骗取款项747550元,已返利58300元,尚有689250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甲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希
助理检察官:李维乐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眉山市东坡区康复救助中心,联系电话:1830846****;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卷宗九册,光盘十七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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