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梅云,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梅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19日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5日至2015年10月20日间,被告人陈梅云为筹集资金,遂通过向他人口头宣传的方式,在其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的住处组织了5场以其名字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663901元。被告人陈梅云在5场会中共计偷标24名,共计人民币981630元。至2017年5月,被告人陈梅云因资金链断裂倒会,造成郭某某、彭某某、林某某31名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2942851元。
2019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梅云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梅云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会单、会款计算表、宁德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房屋登记证明及查封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彭某某、林某某等32人证言;
3.被告人陈梅云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梅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梅云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洁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梅云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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