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2********,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楼**室,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民间互助会”的形式,以福安市**镇**号楼**室为标会点,非法组织不特定群众参加标额为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共计15场,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2901000元,2016年6月倒会后造成存款会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9706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福圆花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会单、会员存款一览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翁某甲、郭某某、翁某乙、苏某某、陈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辩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宁德市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杨筱雯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263页,检察材料壹册1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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