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委**组,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前妻刘某某(另案处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以月利率3分至7分的高息吸收存款,用于出借他人挣取利息差额。经黑龙江省盛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集资共计16人35笔,实收金额484.5万元,返还本金74.9万,返息金额22.66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387.7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借给他人共计350.78万元,剩余集资款36.16万元去向不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封决定书,银行流水、存取款凭证,借据及身份证复印件;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5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徐某某等16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盛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霍淑娟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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