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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公诉刑诉〔2018〕4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系六盘水市钟山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六盘水大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街**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经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9日、2018年7月11日、2018年9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开发工程项目为名,从赵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合伙经营的**处借款人民币共计8050.14万元,所得款项中有142.28万元用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北路邓家巷拆迁安置、有1120万元用于支付百乐寄卖行及李某甲等人的本金和利息。余款6787.86万元被陈某某用于消费和挥霍,其中568.0415万元用于购买车辆、车牌及办理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左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李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787.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明镜

2018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拾捌册及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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