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区**大道**段**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至2016年1月,魏某某(另案处理)为赚取高额利息,通过向不特定人员借款再以更高的利息向耿某某、巴某某、罗某某、余某某、马某某等人放贷。被告人陈某某在阿克苏**投资担保公司工作期间同魏某某相识。后魏某某以需要钱投资为由,以每万元月息4.5%-5%的利息向陈某某借款。自2011年开始,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以低于魏某某支付利息从其他人处借款再转借给魏某某的方式赚取利息差。至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共向魏某某放款475万元。上述损失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