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栋**号。2019年7月15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11日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9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签订“丰岛小腰精代餐产品”代销合同、每投资52000元,60天后可获得本息60760元的方式,在临沂市兰山区、兰陵县、费县等地,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111805043元,未兑付本金24661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存货计数账等物证、代销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超
检察官助理 赵志琳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账本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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