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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金融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0********,汉族,大学文化,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原系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业务员。2019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案发,覃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先后在四川成都、北京市朝阳区等地设立了以其为实际控制人的四川**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北京**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业务区域,先后成立了数十家**公司“余盆网”平台,以承诺年化收益6%-12.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拨打电话等方式在**公司“余盆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4年,阮某某(另案处理)受覃某某指使和安排,在崇明设立了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分公司)。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进入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利用该公司门店及“余盆网”平台,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及电子合同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及审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为人民币5414580.39元。

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等身份信息情况。

2、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到案后的交代等。

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了相关钱款的情况。

4、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档案机读材料等,证实**公司、***公司及第三分公司的设立情况及经营范围等。

5、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田某某、阮某某等证言,证实**公司、***公司以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线下门店及线上“余盆网”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

6、证人董某某、耿某某等证言及出借人信息登记表、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实第三分公司以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线下门店及线上“余盆网”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

7、上海中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涉案数额等事实。

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助理检察官:聂怀广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为:1370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41册(已移送法院)。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已移送法院)。

4、《量刑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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