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公司**分公司**,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乡**村**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8年底,在北京**公司**分公司任**,伙同闫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发传单、打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人通过现金理财、房产理财在一定期限内获取高额收益,非法吸收张某某、姜某某等多人资金,共计人民币8千余万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等多人的证言;3.书证、物证: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POS单、还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POS机交易明细、不动产投资协议、抵押合同、公证材料、报案材料、投资客户明细表、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工商登记材料;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拾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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