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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乡**村**楼**号,住该地。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9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段某某 、马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在本市门头沟区双峪熙旺中心A座1202号等地,依托“核星国际”(后更名为“广达国际”)网站平台,以投资钱款能够获取4%-13%的月息的静态收益且推荐其他投资人可以获取投资金额10%以及下属层级投资比例的动态收益为诱饵,通过召开招商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模式及盈利方式,非法募集资金。2017年3月至6月间,在“广达国际”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提现后,被告人伙同其他同案犯又利用“盛世嘉”网站平台继续非法募集资金。截止案发,共吸收130余名报案人共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900万元左右。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骊水湾小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投资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截图、照片、银行账户明细、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王某甲、姜某甲、殷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李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供述:段某某 、闫某某、侯某某、马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姜某乙、芦某某、郭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宣传材料、讲课录音等;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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