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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77********,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南靖人,户籍所在地:南靖县**镇**路**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路**号。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于2019年3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彭州市**镇**村经营食用菌期间,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不足为由,向被害人许诺高额回报,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多人吸收资金;请托借款人介绍他人向其借款而予以接受;以投资入股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51.5万元。其中,向贺某某等5名内部员工以借款方式吸收资金41.5万元;向李某某等10名不特定对象以借款方式吸收资金102万;向席某某等3名不特定对象借款或为以投资入股方式吸收资金108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 岩 柏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六卷,提讯证、换押证各壹张,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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