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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2月,伙同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江阴成立了专门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江阴**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实际管理,并为此招募了业务员、会计等工作人员。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江阴**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投资河南**配件厂为由,在江阴**大酒店、**花园、**菜场门口等地发放传单、召开投资人员说明会,并组织部分投资人前往河南考察工厂及生态园,承诺1.5%-2%不等的月投资收益,前后共吸收了宋某某、耿某某等50余名群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42余万元,案发前已返还人民币2.9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39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借款合同、收据、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耿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伙同他人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贞庆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禹州市******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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