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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路,现住隆尧县****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邵某某(已判决)在隆尧县**租赁房屋开设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点,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到期还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陈某某系该网点业务员,介绍集资人通过该网点向**公司存款,从中收取返点费。至案发,陈某某共介绍14名集资人存款152万元,返息21.51万元,造成损失130.49万元。陈某某收取返点费共计14.3万元。案发后,该网点返还集资人关某某等三人全部存款,陈某某返还集资人李某某、祝某某各0.8万元,上述集资人对陈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 8月29日,陈某某到隆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养老产业基金投资协议、收据、银行转账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邵某某辨认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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