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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侯某某和孙某某在青县成立某某公司及其两个子公司,魏某某、付某某长期在某某公司担任经理,陈某某在吉祥大成店担任经理10余天。陈某某在侯某某、孙某某指使下,以做承兑保证金为名,采取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手段,以月息1.2分和1.3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某甲1万元,张某乙1万元,王某甲3万元,王某乙4万元,徐某某22万元,回某某2万元,王某丙3万元,许某某5万元,夏某某4万元,张某丙3万元,李某某9万元,王某丁13万元,杨某某9.5万元,共计79.5万元。其中杨某某的9.5万元已经退赔。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主动投案,对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锡茂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树民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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