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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营,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事实

2017年6月5日,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粤1971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东莞市**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一批,其中第9项为一台30吨液压打包机,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当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告知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甲并向送达查封清单。2018年7月份,陈某甲私自让钱某某将查封的30吨液压打包机从其公司搬走并变卖,该机器目前不知去向。2018年8月2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放在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内的30吨液压打包机不在查封现场,致使执行工作严重受阻。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陈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相关材料移交到东莞市公安局处理。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被执行人陈某甲应向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支付本金694632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相应执行费。根据林某某的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粤1971执117**号,并于2018年5月30日向陈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陈某甲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于2018年6月19日私自在福建省泉州市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其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的一块土地(产权证号:泉港集团(2001)字第70703****)使用权无偿转移至其儿子陈某乙名下,该变更登记于2018年8月1日生效。2019年8月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材料移交到东莞市公安局处理。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拘传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令、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钱某某、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转移、变卖以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航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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