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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0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白城市金地花园小区多处房产,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间未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私自出卖已被查封的六处房产。案发后该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调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私自将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出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2020年8月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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