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左右,朱某某因欠债将其妻子平某某名下的一辆车牌为浙D*****的宝马轿车交给债权人即被告人陈某某占有、使用。在占用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该车系被法院查封的车辆。2016年3月11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法人员找到该车并要求扣押车辆,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该车系朱某某向其质押,要求待与朱某某交涉后再处理,并保证在2016年3月15日将该车交给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但是,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该车已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以21.2万元出售给他人,导致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无法对该进行扣押和执行。经鉴定,涉案宝马轿车价值4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赵某某退赃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银行记账交易记录、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及附件;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赵某某、孔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对涉案汽车的价格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且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洪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575609****、1770585****;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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