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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镇***街**栋**,住广东省始兴县**镇**园**栋**,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11月27日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6年4月18日被处以行政处罚。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恶)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今,刘某某(另案处理)逐渐纠集邹某某(在逃)、钟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始兴县马市镇、澄江镇等地开设赌场,并在赌场放高利贷,提供赌博资金。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要分子,邹某某、陈某某、钟某某、陈某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始兴县内以暴力、拘禁等手段对不按时还债的债务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开设赌场罪

(1)2015年春节前后,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邹某某(在逃)等人先后在始兴县马市镇堂阁村刘某某老屋、澄江镇澄江街连旺特产店(原澄江镇钟克明水泥店)、澄江镇铁寨村孔山钟氏祠堂、澄江镇方洞村一农宅内、澄江镇天宝围福祥家庭农场门口、澄江镇善亨村黄屋组39号后背菜园里、澄江镇善亨村廖屋组一草地坪里、澄江镇暖田村中南石外一组大厅过道里、澄江镇潭坑村河贤围组大厅等地开设赌场,并纠集陈某某、钟某某、陈某乙等人参与赌场管理、维护赌场秩序。该赌场在开赌过程中,由刘某某、邹某某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赌场负责提供专门车辆在指定地点(澄江镇澄江街钟克明水泥店)接送参赌人员,每次参赌人员少则10多人,多则20多人,赌场以“大风车”(也称“三公”)方式进行赌博,每场抽头获利少则1万多元,多则7、8万元。在赌场开赌期间,刘某某主要负责管理、放高利贷,陈某某负责协助邹某某放高利贷,钟某某、陈某乙等人主要参与放风、维护赌场秩序等。

 2015年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在澄江刘某某开设的赌场以“大风车”的方式赌博,一晚共计输了约10万元。

(2)2016年3月底至4月17日晚,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邹某某、易某甲(已判决)、易某乙(已判决)等人先后在始兴县马市镇高水村红星组29号住宅、马市镇高水村红星组71号房子开设赌场,并纠集陈某某、钟某某、陈某乙等人参与赌场管理、维护赌场秩序。该赌场在开赌过程中,由邹某某组织人员参与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少则10多人,多则20多人,赌场以“大风车”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在赌场开赌期间,刘某某主要负责放高利贷,陈某某负责协助邹某某放高利贷,易某乙负责发牌抽水,易某甲负责找赌博场地及做晚饭给赌客吃,钟某某、陈某乙等人主要参与放风、看场等。

非法拘禁罪

2016年4月上旬一天,被害人欧某某在刘某某、邹某某等人位于马市镇高水村的赌场里借了13000元赌场借贷无法偿还,刘某某、邹某某、陈某某等人便将其控制在马市镇马顺路横街新建大厦5号商铺、始兴县太平镇城东路50号怡景宾馆赌场等地至少2天,直至欧某某外公李某某写了借条并作担保,才将欧某某释放。期间,陈某乙、钟某某、陈某某等人受邹某某指使,多次带着欧某某到其外公家、母亲家拿钱,刘某某、陈某某多次用电棍电击欧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赌资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钟克明、刘土生、张某某等证人证言;4.欧某某等被害人陈述;5.陈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钟某某、陈某乙,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大肆进行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在澄江、马市等地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松峰

杨权平

朱九远

                                               检察官助理曾雪花罗小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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