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村**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2009年5月27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20日释放。因犯诈骗罪,2015年6月17日被黄骅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2019年10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贾某某、小某某(二人身份信息不详)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用车从中捷六队果园小房带至黄骅市**酒店附近的一门市内,在该门市内陈某某等人以王某某欠李某某的钱需要给付利息为由,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王某某给陈某某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陈某某据此先后四次从王某某处索要财物2万元。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陈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闫文成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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