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铁西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
2020年5月2日21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一期**号楼**室武某某租住的房屋内,陈某某与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后陈某某用手铐将武某某双手铐住,用胶带将武某某双手、双脚捆绑,并对武某某进行殴打、辱骂。5月3日4时许,武某某趁陈某某睡着,逃离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武某某颈部、右上肢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2020年5月3日至5月4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武某某留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城一期**号楼**室的两部手机和身份信息,修改武某某微信支付密码,后利用微信将武某某两部手机微信内零钱及绑定的银行卡中共计人民币40463.34元转至自己微信内,并进行消费和部分提现。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4日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城一期**号楼**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铐、胶带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一人轻微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兴良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手铐一个、胶带一卷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