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5日,同案犯刘某某(已判决)将被害人刘某甲骗至高碑店市文苑路**侧胡同**平房小院,收走刘某甲的手机,并伙同同案犯王某某、蔡某某、常某某、张某某、谭某某、桂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对刘某甲轮流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多次殴打刘某甲致其轻微伤。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甲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让桂某某索要刘坤甲的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及密码,桂某某强行索取刘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密码以及绑定支付宝账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密码后,将上述银行卡交给王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8月29日、8月30日从银行卡中共支取6万元现金交给传销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同案犯王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高碑店市公安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山
附:1.被告人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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