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128231983********,系山东省东平县**办事处**村村民,住该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已诉)因故与丁某某(王某甲之妻)产生经济纠纷,遂联系并委托李某某(已诉)帮忙追偿债务,并支付五万元现金作为日常支出费用。2018年12月8日13时许,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及孙某某(已诉)、朱某某(已诉)、张某某(已诉)等人,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地下车库内,采取强拉硬拽、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王某乙(男,27岁,王某甲之子)劫持至车牌号为鲁**的沃尔沃轿车内,并将其带至泰安市。
公安机关接警后,于2018年12月9日20时许,在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北边的无名道路处,将被害人王某乙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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