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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365号

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31992********,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阿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下帮忙找被害人邱某甲,打算向邱某甲索要钱财。陈某某遂带上阿某某以及阿某某叫来的3名男子(另案处理)一起驾乘面包车从东莞市**镇来到东莞市**镇寻找被害人邱某甲。陈某某后来在**镇**村**村**路与**大道交接路口处找到邱某甲与邱某乙,阿某某与几名男子将邱某甲和邱某乙抓上面包车,陈某某也跟着一起上到面包车。阿某某等人将邱某甲与邱某乙的手机拿走后在中途将邱某乙放下车,继续带着邱某甲来到**镇**村**公寓**房。在房间内,陈某某、阿某某等人拘禁邱某甲并向邱某甲索要钱财。期间,陈某某使用房间内的拖鞋扇了一下邱某甲面部后不久离去。而阿某某及其叫过来的多名男子则对邱某甲进行看管、殴打及勒索4万元人民币(导致被害人邱某甲双耳鼓膜穿孔)。于2011年4月20日9时许,邱某甲逃跑并报警。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26日在东莞市**镇**酒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邱某乙、邱某丙、白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邱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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