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曾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经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前,黄某欠有被告人陈某某钱款。2015年5月10日,为“帮助”被被告人陈某某“控制”的黄某,在没有实际借款的情况下,蒋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出具了“向陈某某借到190万元的借条”,蒋某某的丈夫某某甲亦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之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多次以上述“借条”为由向蒋某某、某某甲“追债”。北海市海城区**路**号**幢**层民宅,是某某甲、蒋某某的房产,一至四层出租给别人使用,五层及一层后门店铺由蒋某某、某某乙(系蒋某某的奶奶)居住、生活使用。2015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带领约10余人(另案处理)来到**路**号“追债”,不经蒋某某、某某甲及实际居住者之一的某某乙的同意,非法侵入住宅。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非法侵入**路**号后,在住宅内张贴“大骗子蒋某某某某甲借钱不还天理难容”大字报,用有某某甲、蒋某某及他们女儿某某丙的名字纸条(布娃娃)“做法事”(烧香烧纸钱),未经许可在五楼厨房大厅炒菜吃饭,未经许可买来凉席在走廊睡觉。民警接多次报警后多次出警至现场,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拒不退出**路**号。直至9月17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驱离**路**号。
2019年8月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接处警记录、辩认笔录、监控视频、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云铭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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