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4月6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陈某甲、闵某某(在逃)与被害人母某某约定,由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陈某甲、闵某某提供赌资,母某某利用其赌博“包赢”技术进行赌博,所得利润平分。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陈某甲、闵某某及被害人母某某、向某某驾车到潮州市饶平县一赌场进行赌博,后母某某赌输约19万元。之后返回汕头,因被害人母某某无法展示“包赢”的技术,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等人怀疑被被害人母某某欺骗,为向被害人母某某索取赌资19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陈某甲、闵某某于8月16日凌晨5时左右,将被害人母某某、向某某带至汕头市金平区**园**幢**房进行拘禁,期间由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闵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母某某、向某某轮流看管、限制人身自由,并让被害人母某某寻找担保人签下向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借款19万元的欠条,同时扣押被害人母某某的胜达牌KMHSH81B型小型越野客车小汽车(浙C8****),后被害人母某某在浙江省的朋友缪某某作为担保人并将欠条通过快递邮寄到给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至8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收到欠条后要求被害人母某某签名确认,之后才让被害人母某某、向某某离开。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母某某报警,于同日让朋友李某某将扣押的小汽车归还给被害人母某某。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期**幢**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办案说明,现场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前科材料,对非法拘禁地点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桂某某、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母某某、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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