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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2019年6月5日被依法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孙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8日,被害人孙某甲在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以车辆抵押的方式借款五万元,后因未能及时还款,**公司经风控专员某某乙联系授权石某某(已判决)帮忙索要欠款。2018年1月15日15时30分许,石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芍药街幸福里小区西附近,将被害人孙某甲驾驶的车辆别停,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将孙某甲拽下车殴打,并强行将其用车带离,先后将孙某甲带到沈阳北站财富中心大厦D座、沈阳市铁西区千缘财富商汇大厦16楼**公司,后孙某甲通知家属、朋友张罗钱还账,至当晚21时许,孙某甲家属来到铁西区千缘财富大厦多公司,经协商,孙某甲才得以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鼻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截图;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孙某甲借款材料、病历、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王某甲、何某某、李某甲、金某某、马某某、王某乙、孙某乙、某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芳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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