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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被海门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盗窃,于2010年1月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自2020年5月28日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向郁某某索要欠款,于2017年2月某日,伙同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郁某某强行带至位于海门市三星镇汇南村十九组12号其住宅北侧一小屋内拘禁十余日,并指使王某某(另案处理)殴打郁某某,逼迫郁某某还债。2020年2月24日郁某某父母归还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放走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海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鸿俊

检察官助理:朱玮婷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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