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尽早拿到程某某(已判决)拖欠其的欠款本息,应程某某邀约前往阳新县**还建房处,将被害人李某甲强行带上车,先后带至阳新县**大酒店、**园、**餐厅等地,帮程某某向李某甲讨债。期间,陈某某以掌掴、辱骂、看守的方式伙同他人共同非法限制李某甲的人身自由,迫使李某甲偿还债务。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跟李某甲取得联系后,在阳新县**局处将程某某、陈某某等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CT检查报告单、病历、欠条、借条、程某某与李某甲账务往来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清单、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费某甲、李某乙、金某某、吴某某、柯某某、贾某某、黄某某、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别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侮辱、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检察官助理:周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阳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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