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成某乙因欠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的债务未还,被告人孙某某唆使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采取强硬手段催逼债务。2017年9月2日中午,张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开车(车牌湘******)和王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三人至长沙市天心区**路**桥附近,将被害人成某乙强行带至**街一麻将馆内进行殴打。后张某甲至该麻将馆,由被告人陈某某开车,与张某乙和曾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将被害人成某乙带至附近一小山坡继续实施殴打,期间被害人成某乙被关进汽车后备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小车作势要撞向被害人成某乙,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对被害人成某乙的非法拘禁时间长达四个小时。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成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敏
检察官助理:郑玥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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