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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邀约胡某(已判刑)等人,以向唐某某索要债务为由,驾车到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唐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唐某某强行带到**镇**宾馆**房间。被告人陈某某安排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该二已判刑)对唐某某进行看守,非法限制被害人唐某某人身自由2天3夜50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系主犯;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侦查卷宗五册、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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