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帮他人解决经济纠纷,伙同外号“强某某”的男子将曹某从西安市雁塔区**村带至陈某某在高陵区**小区*号楼**室经营的酒吧内,以言语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曹某还钱,至下午16时许,曹某试图翻窗逃离时不慎坠楼,造成腰椎爆裂性骨折伴不全截瘫。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曹某的陈述;4、证人曹某甲、王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温某某、惠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轻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玉艳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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